2021-04-14 | 浏览量:2163次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新购进设备不超过500万元可一次性抵扣企业所得税延至202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减按1%征收率征收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生活服务,交通服务、快递服务免征增值税延至2021年3月31日;单位发放给个人的治疗防护物品免个税和电影行业免征增值税、文化建设附加费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