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6 | 浏览量:2480次
1、 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60000元/年(50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5、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取得分配的税后利润则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6、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7、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8、 合伙企业的每位投资者(除法人企业外)均应单独填报,而不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合并填报。
9、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10、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2、 公益性损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重庆博文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